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,刘某体内酒精含量为64mg/100ml,归于饮酒后驾驭机动车。据刘某陈说,其之前在某大排档和朋友聚餐,席间喝了不少啤酒。
刘某被查获时,所驾驭的车辆归于电动摩托车,但其仅持有C1类驾驭证。依据相关规定,驾驭摩托车应持有D、E类驾驭证,驾驭简便摩托车应持有D、E、F类驾驭证。刘某的行为归于驾驭机动车与驾驭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契合。
最终,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,交警部门对刘某的多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兼并处分,算计罚款1550元、驾驭证记22分,需到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满分学习和考试。